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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枪许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17 信息来源:山东省公安厅

(一)培训考核。公务用枪持枪人员申领持枪证,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

1、理论考核。内容包括:《枪支管理法》及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制度、枪械基本常识等。

2、实弹射击考核。考核时应使用“54”、“64”、“77”、“92”式手枪、9mm警用转轮手枪和“97”、“97-1”、“97-2”式18.4mm防暴枪(守护押运人员使用防暴枪,其余人员使用手枪)。手枪考核按照《全省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掌握十项岗位技能”考核办法及标准》(省厅治安总队2008年5月印发)共同部分第三条第二项“装备手枪限时精度射”的内容进行,得30分以上者为合格;防暴枪考核按照《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省厅2007年7月印发)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二项“实弹射击”的内容进行,得60分以上者为合格。

3、勤务操作考核。手枪考核按照《全省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掌握十项岗位技能”考核办法及标准》共同部分第三条第一项“枪械操作”的内容进行,得12分以上者为合格;防暴枪考核按照《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一项“枪支分解结合”的内容进行,得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二)申办程序。培训考核合格的,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将持枪人员信息录入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经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和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由省厅统一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公安民警办理持枪证,按照省厅政治部鲁公传发[2002]1483号文件要求,经省厅政治部批准后,再按上述程序报省厅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