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单位请示文件,并附项目申请报告;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6、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