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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国地合作规范1.0
发布日期:2015-12-0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合作工作规范(1.0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


目    录

一、纳税服务合作.... - 1 -

(一)联合设立登记... - 1 -

(二)联合变更登记... - 2 -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 4 -

(四)联合办税服务... - 5 -

(五)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 6 -

(六)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 - 7 -

(七)联合税收宣传... - 8 -

(八)联合培训辅导... - 9 -

(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 10 -

(十)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 11 -

(十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 12 -

(十二)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 13 -

二、征收管理合作.... - 15 -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 15 -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 16 -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 17 -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 18 -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 19 -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 20 -

(十九)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 21 -

(二十)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 - 22 -

(二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 23 -

(二十二)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 - 24 -

(二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 25 -

三、税务稽查合作.... - 27 -

(二十四)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 27 -

(二十五)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 - 28 -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 - 29 -

(二十七)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 31 -

四、信息共享合作.... - 32 -

(二十八)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 32 -

(二十九)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 34 -

五、其他事项合作.... - 36 -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36 -

(三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 37 -

(三十二)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 38 -


一、纳税服务合作

 

一)联合设立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可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效能,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

2.合作目标

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场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经实施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设立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设立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受理方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方明确告知纳税人需要接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双方管理,并告知其办理后续相关涉税事项的基本流程。

(5)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与当地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共同推进“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一证一码”,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二)联合变更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及时、动态获取纳税人信息,保证双方征管基础信息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

2.合作目标

实现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变更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4)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5)为纳税人补办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可参照本项内容处理。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可以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2.合作目标

协同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及时传递各自办理的注销登记信息。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分别受理同一纳税人的注销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在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办结后,方可到另一方办理注销登记。

(2)先受理一方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

(3)后受理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总局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联合登记模块中增加注销登记功能。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对注销登记办理顺序进行有效监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实现由一方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开展注销核查工作。待双方各自核准注销登记、分别出具相关文书后,由受理方统一送达纳税人。

 

四)联合办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可以优化和整合办税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避免服务差异。

2.合作目标

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整合、优化办税服务资源,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或依托政府资源共同设立办税窗口。

4.鼓励创新

在有新、改、扩建办税服务厅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建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互联、整合或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

 

五)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2.合作目标

联合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的方案。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谈签工作,共同做好协议的执行工作。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高层对话、走访企业等服务,共同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共享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和基础信息,及时共享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基础信息动态变化情况。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引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工作,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共同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六)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2.合作目标

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和服务清单,实现对“走出去”企业的联合服务、联合管理。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交换比对“走出去”企业档案信息,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和服务清单。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积极跟踪研究“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经营地税收法律环境,联合开展政策解读,联合开展税收事项调查,联合应对企业诉求。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管理。

 

七)联合税收宣传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税收宣传,可以扩大宣传覆盖面,有效提升宣传效果,降低服务成本。

2.合作目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等方面开展合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确定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税收公告、政策解读并及时维护更新。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宣传,并进行效果评估,持续改进。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大税收事项,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宣传机制,通过整合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宣传渠道,实现双方资源互补,促进宣传资源效用最大化。

 

八)联合培训辅导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培训辅导,可以有针对性的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增强纳税意识,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用问卷调查、在线留言、课堂反馈等形式,共同收集纳税人培训需求。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共同编制培训计划,有机整合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期次。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开展分类培训辅导。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加强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管理,以纳税人学堂为平台联合开展教学讲座、座谈讨论和专题辅导,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培训资源,共同评估反馈培训成效;也可以整合在线和离线资源,实现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的互动。

 

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积极推进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可以使纳税人全面及时掌握涉税信息,避免热线重复建设。

2.合作目标

共同建设以12366热线为基础,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经共同建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应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支持,共同为纳税人提供咨询。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未共同建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应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相互转接咨询电话。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点联系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共同开展税收政策预约专业咨询服务。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建由各税种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涉税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组织业务研讨,加强交流合作,为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咨询提供业务支持保障。

 

十)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可以节约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

2.合作目标

共同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共享信息资源,减少对纳税人的调查频次,节约调查费用。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每一年或每两年联合开展一次相关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并加强调查结果分析,据此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

 

十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引导纳税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缓征纳双方矛盾。 

2.合作目标

联合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纳税人需求,对涉及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共性建议,双方共同研究、及时响应。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发挥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联系面广的优势,共同对特定纳税人群体开展专题辅导,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畅通征纳双方联系渠道。

 

十二)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可以使纳税信用评价更加科学、客观、公正,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对同一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双方的指标信息,依据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得出或者协调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和确定,并分别发布评价结果。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开发纳税信用评价系统,运用同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共同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节约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合作目标

双方互相委托或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重点是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时,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需要调整征管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调整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国家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地方税务局负责调整本地征管信息系统。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应当使用委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委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受托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受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应共同确定代征人和代征范围,统一培训代征人员,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优化纳税申报程序,通过互联、整合或共建纳税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同时在网上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可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定期交换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对一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双方加强沟通协商,并分别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传递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双方都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分别采取限量供应发票、评价为D级纳税人、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对单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另一方应敦促纳税人到认定方接受处理。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工作,可以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2.合作目标

双方共享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方式方法

(1)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用于指导双方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定期定额户所在行业、区域等因素,明确定额核定工作分工,分别组织核定工作,初步核定结果经双方沟通协商后,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协商明确由一方开展核定工作,另一方直接采用对方核定结果,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3)一方发现对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协商,并协同做出调整。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可以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对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研究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局制定的核定征收办法和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协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可以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双方风险管理合作优势。

2.合作目标

协商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确定风险管理合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导并协调双方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因地制宜的统筹安排管理资源,按照统分结合、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纳入本省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风险应对,可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形成风险应对的合力,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纳税人,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风险识别和排序结果,分别确定高风险纳税人,并及时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信息,双方根据接收的信息分别开展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工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受理线索一方,应将应对情况向移交方书面传递。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换反馈风险应对结果,互相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按照风险应对预案要求,统筹安排确定应对方式和应对合作部门,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于共同认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双方在共同确定应对方式、应对层级和应对部门的基础上,可以联合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十九)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可以进一步帮助大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联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联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采集涉税信息,统一信息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和报送时间。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享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的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部署、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工作。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税务审计工作。对于双方共同认定为现场审计对象的,应共同组建团队统一开展现场审计。

 

二十)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可以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避免征纳双方争议。

2.合作目标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和处理,应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常设机构资格,并相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对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提出质疑的,或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非居民纳税人已构成常设机构,但未履行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义务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对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意见书面予以反馈。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判断结果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分别逐级报请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存有异议的,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二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可以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反避税能力。

2.合作目标

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同时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在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的基础上,应联合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二十二)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可以对非居民同一所得性质判定保持一致,及时发现税源信息,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及时传递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协同开展税收管理。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月传递对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按月通报非居民企业税源协议、合同等资料。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存在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税源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所得性质划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

 

二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1.  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可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实现对外支付信息及时共享,实时传递对外支付电子信息,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每月收到支付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信息报告表》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送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应协调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对方协助提供合同备案、申报纳税等其他信息的,应书面提出需求,另一方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三、税务稽查合作

 

二十四)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可以充分整合稽查资源,形成执法合力,规范行业及区域税收秩序,避免重复检查。

2.合作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共享检查信息和检查结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应联合进户执法,并定期交流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专项检查报表、总结的报送、交流合作。在向各自上级税务机关上报报表时,应确保涉及税收专项检查合作内容部分口径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准确,提高报表报送质量。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确定本地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指导性项目以及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联合进户执法,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单方面开展检查工作的,应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五)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可以提高稽查效率,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抽查和轮查。

3.方式方法

(1)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部署税收自查辅导工作,共同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拟定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实施联合稽查,联合入户执法。

(3)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定期交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沟通一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

4. 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对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实施抽查和轮查,联合入户执法;确需单方面开展检查工作的,应向另一方通报检查情况。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稽查资源,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发挥各自稽查优势,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2.合作目标

对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联合开展检查。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受税务总局督办案件,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从上级交办、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举报案件、风控推送的案源中选取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共同确定检查方法,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共同实施检查,联合入户执法。遇到涉税问题需要共同取证的,双方商定后,应分别告知纳税人,共同实施取证。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罚标准,制定统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执行环节应加强协作配合,遇有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情况的,双方应互通信息、核实确认。被执行人逾期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应相互通报,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加强协作配合。

(5)联合稽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税种涉及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移送手续。

(6)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现被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同时逃避双方主管税种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在对涉案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双方应加强协作配合,互相交换定性意见,核实检查数据。

 

(二十七)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案件协查,可以更加快速全面地掌握企业各项信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2.合作目标

对涉及双方管辖需要协查的异地案件,双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案件协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协查,对尚未纳入协查信息系统的,可采取纸质协查、实地协查等形式。

(2)在案件协查中,委托协查税务机关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税务机关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采取网络协查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总局申请延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应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内部涉税信息,可以融通数据资源,激活信息聚合效应,提高征管和服务效率,节约征纳成本。

2.合作目标

共享设立、变更、注销及非正常户管理等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各税种申报、税收优惠、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核定及财务资料等申报征收信息;共享风险识别、排序及应对结果等风险管理信息;共享税务稽查、大企业税务审计等税务检查信息;共享反避税调查、跨境税源管理等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纳税信用、收入核算、发票管理以及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专网,为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处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网络连接。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流程和信息清洗、审核、应用与反馈等环节的责任分工。

(3)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联合确定共享信息的数据元及代码标准,规范信息交换格式。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信息交换的方式及频率。对于税务登记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其他共享信息的交换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月1次。

(5)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共享数据库,对接收的共享信息进行确认并存储。对存在问题的信息,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对方,并将错误信息退回对方修正后再次交换。

4.鼓励创新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共建、共用信息交换平台,统一信息共享流程及数据标准,实现共享信息的实时交换;共建、共用信息应用平台,提高共享信息应用水平。

 

二十九)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减少重复投入,提高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

2.合作目标

实现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协商制定第三方涉税信息联合采集和应用方案。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梳理各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需求和来源部门,确定联合采集信息的范围、标准及牵头部门。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地方政府汇报,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联合与当地工商、质监、房产、国土、银行等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年度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扩大采集范围。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提请地方政府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

 

五、其他事项合作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有效的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下发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办法,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围。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属于双方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

 

三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可以拓宽分析广度,挖掘分析深度,提升分析水平,为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有力支撑。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合税收分析小组,定期召开税收形势分析研讨会,研究当期税收形势分析的重点,开展税收定期形势分析和定项专题分析。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针对本地区税收运行特点、增减变化趋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联合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联合开展定项专题税收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月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三十二)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可以避免重复调查、重复填报,确保调查采集信息一致,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2.合作目标

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部署税收调查,共享调查信息和结果,做到纳税人一次填报,税务机关一次采集。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利用联合调查的数据,搞好综合利用,深入开展全面或专项分析,必要时可联合上报调查分析报告。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联合调查中发现的政策、征管以及其他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征管、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减免税调查和税收调查等工作要求,成立联合调查小组,联合制定税收调查实施方案,在方案的基础上明确调查的派发、整理、加工、处理、反馈的责任部门,明确调查的基本流程和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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