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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3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鲁政发〔2007〕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推进力度,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应当看到,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三、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度,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

(三)多渠道增加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困难地区,省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统筹研究确定,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防止重复交叉。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尤其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现相对分散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书,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轮候排序。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已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因素确定。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五、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加快进行改造,确保“十一五”期内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负责,并与维护农民工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权益相结合。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城市,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建设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完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予以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

(二)编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已开展的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于2007年年底前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济南、青岛两市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建设厅备案。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作为当前住房解困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供应管理。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继续深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山东省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人民银行、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对全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承担起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牵头职责,在城市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省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城市,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省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