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归侨侨眷身份证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10-20 信息来源:省侨办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31-88151987
责任处科室 省侨办国内处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8151979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地点和时间 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法定工作室。
  • 受理条件

    归侨身份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回国定居且具备华侨身份;

    (2)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

  • 办理材料
华侨本人要求身份认定的,回国定居后,可到户籍地县级侨务部门申领归侨证。申领归侨证需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清单和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3)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4)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
侨眷身份认定的,应当提交包括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归侨身份认定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 办理流程
    要求身份认定的华侨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批准认定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签发《归侨侨眷身份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收费情况

  • 法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