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司法鉴定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5-10-19 发文机构:山东省司法厅

【审批条件】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三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身体健康,能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的资质证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5、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6、所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同意或聘任专(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

7、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无开除公职证明;

8、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9、培训合格证明;

10、其他材料(年满65周岁以上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近期着便装拍照的免冠2寸蓝色底彩色证件照片一式两张)。

【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