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的香港、澳门居民 ; 3、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有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情形的,不予颁发内地律师执业证。 【 1、《律师执业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拟聘用职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