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申请材料】 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批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 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 【审批流程】 1、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仲裁委员会组建部门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后予以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