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4、有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二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5、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6、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 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