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发布日期:2015-10-19 发文机构:山东省司法厅

【审批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4、有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二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5、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6、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住所证明;

4、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说明;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检测实验室证明;

9、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证明;

10、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