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5-10-19 发文机构:山东省司法厅

【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1项);
(2)有固定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2项);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3项);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4项)。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0条)。
 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3条)。
【申请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件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流程】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