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1项); (2)有固定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2项);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3项);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4项)。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0条)。 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3条)。 【申请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件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流程】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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