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 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4、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该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6、分所的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7、分所的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8、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1、设立人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