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发布日期:2015-10-19 发文机构:山东省司法厅

【审核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其中,“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应根据下列因素认定:

(1)拟设代表处住所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2)拟设代表处住所地法律服务的发展需要;

(3)申请人的规模、成立时间、主要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对拟设代表处业务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4)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特定法律服务活动或事务的限制性规定(《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4条)。

【申请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注:第一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拟设代表处的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拟驻在城市名称;(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开业时间、律师人数、合伙人人数、业务领域、主要业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情况、与中国有关的业务活动、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等;(3)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4)申请人购买执业风险保险的金额和范围;(5)对拟设代表处业务前景的可行性分析和发展计划,拟设代表处的主要业务范围;(6)对拟设代表处及其拟派驻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诺;(7)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承诺;(8)对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9)对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的承诺。

第三项材料: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成立章程”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由主要合伙人签署的介绍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涉及签订时间、发起人、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审批流程】

1、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完毕后报司法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