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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0-19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鲁政发〔2013〕16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

旅游强省的意见

鲁政发〔201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成旅游强省,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强化品牌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切实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要以游客为中心,强化服务理念,实现旅游消费更加安全、便利、舒适。要坚持文化引领,推动旅游与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融合发展。要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起来,统筹规划,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力争到2017年,将山东建成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旅游强省,成为我国重要的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目的地,全省旅游总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

二、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加强交通服务建设。加快旅游航线建设,开通至欧美、俄罗斯和东南亚等重要客源地国际航线,稳步扩大省内支线机场的吞吐能力。推进沿海城市国际邮轮母港和停靠港建设,开通我省沿海与渤海湾以及韩国的海上旅游客运航线。重点旅游城市要建立游客中转站,在机场、高铁、主要景区间建设快速公交专线。扩大旅游客运车辆规模,优化运输结构,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租车业务。

(二)设立旅游服务中心。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旅游服务中心。各市、县(市、区)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建立旅游服务咨询中心,免费为游客提供与食宿、交通、游览、安全相关的各类信息,并受理游客投诉。省和重点旅游城市要加强旅游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发布、指挥调度和风险管控。县和乡镇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建设类似平台。各地都要高度重视利用新媒体手段,尽早在互联网上设立游客服务中心。

(三)推进旅游设施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旅游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重点抓好公共厕所、停车场、指示标识和信息网络建设。A级景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厕所,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环保式改造,全部达到基本卫生要求。努力满足自驾游需求,加快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停车场、自驾车营地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和通往景区干道等部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旅游指示标识。四星级以上饭店和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要免费开通无线网络。

(四)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市、县(市、区)要完善投诉受理联动机制,切实畅通12301与110、120、12345、12315等公共热线的连接,建立高效旅游投诉平台,及时处理或协调解决旅游投诉。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保障和流量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应急管理,构建省、市、县联动的救援体系。强化旅游景区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公益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实行低票价制度。2017年全省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三、持续强化旅游品牌建设

(一)精心经营“好客山东”品牌。把“好客山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和全民道德建设工程,坚持周到服务和精细化管理,提升“好客山东”的品牌影响力。深入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完善综合服务环境评价机制,把服务环境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每年考核命名一批旅游服务明星、旅游服务先进单位。充分发挥新媒体高效快捷、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的传播优势,加大“好客山东”宣传力度。省、市两级组织的重大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统一使用“好客山东”标识。在海外重要客源市场设立旅游营销中心,叫响“美丽中国,好客山东”。

(二)加快城市旅游品牌建设。按照“宜居宜游”原则,把旅游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开展国际著名旅游城市、国内著名旅游城市和旅游名镇创建活动,打造一批城市旅游品牌和旅游名镇。各市、县要坚持政府主导,搞好旅游形象品牌推广。力争到2017年,培育2—3个国际著名旅游城市,10个国内著名旅游城市,10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30个文化旅游名镇。

(三)突出旅游企业品牌建设。整合旅游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支持优势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综合性旅游企业集团。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或管理服务品牌,扶持民营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培育旅行社业批发企业,支持旅游电子运营企业加快发展。深化国有旅游饭店改革,组建一批旅游饭店集团。

(四)加强旅游产品品牌建设。围绕山水圣人、黄金海岸和乡村旅游等,规划建设一批国内外知名旅游产品品牌。依托国家大遗址保护曲阜片区,打造“游三孔、知天下”和“登泰山、保平安”等历史文化产品品牌。依托海岸带和滩、湾、岛、礁等资源,规划贯通沿海景观大道和海上观光游览通道,打造“仙境生活海岸”滨海休闲度假品牌。依托齐长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打造新的文化旅游产品品牌。支持重点旅游城市规划建设度假酒店集群。积极培育鲁菜品牌和贺年会、休闲汇节庆活动品牌。到2017年,设区市至少建成1处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四、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业

(一)把乡村旅游摆上重要位置。各级要顺应大众旅游休闲消费的新趋势,把乡村旅游作为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认清乡村旅游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农民为主体,创新经营组织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乡村旅游业快速发展。到2017年,全省乡村旅游总收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左右,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25%左右,培育形成400个旅游强镇、2000个旅游特色村。

(二)强化规划引领。省、市、县、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要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划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突出乡村文化特色,突出原生态保护。按照下管一级原则,乡村旅游规划须报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未经批准的规划和项目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设区市要重点搞好环城市乡村旅游休憩带,规划建设丰富多样的大众化休闲体验产品。依托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海上牧场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等农村地区的旅游资源,加强荒山、荒坡、荒滩、沿湖、沿河等地带的开发,规划建设一批乡村旅游项目。依托农民生产生活、农村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规划建设一批民俗乡村旅游项目。各地都要因地制宜,按照差异化原则,集中打造“齐鲁乡村游、好客到我家”品牌集群,在全省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乡村旅游品牌。

(三)加强设施建设。要紧紧围绕提升乡村旅游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水平,突出“改厕改厨工程”,经营业户要配备抽水马桶、淋浴、冰箱、卫生消毒等基本设施。重点乡镇、村和集中区域,要全面加强旅游综合环境整治,重点搞好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推进集中供气,畅通与主要交通干道的连接。

(四)创新发展模式。充分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专业农户、家庭农场、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参与乡村旅游创业就业。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推进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支持景区+农户、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协会+农户等经营模式。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允许社会资本采取承包租赁、合资合作、托管经营等形式,参与发展乡村旅游业。

(五)推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乡村旅游服务规范》、《旅游特色村标准》、《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规范,确保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厕所清洁卫生、客房被褥一人一换等要求落到实处。

五、强化旅游业发展政策支撑

(一)完善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养殖物抵押等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金融机构要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市场前景好、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景区探索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中介费用,由企业总部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给予补贴。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信贷投放和金融服务力度。在乡村旅游集聚地区要优先布设ATM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旅游产业基金,组建融资性旅游担保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旅游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凡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的乡村旅游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延伸旅游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卫生安全、人身意外伤害、旅游景区公共责任、特种旅游等旅游保险产品。

(二)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温泉企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城市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设施建设,参照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利用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符合条件的旅游演艺项目,享受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新开办的乡村旅游项目,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行一事一议,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定期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落实好旅游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落实旅行社代理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的政策。

(三)完善用地用海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建设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及海域资源、滩涂资源的利用开发,要适当增加旅游业用地用海指标。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为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统筹安排旅游水域滩涂使用项目,用海指标优先给予保证。利用林地、水面、山头兴办的旅游项目,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重大旅游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海洋规划的,可依法申请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理节余的土地使用向乡村旅游业倾斜。落实无居民海岛旅游开发相关海域使用政策。

(四)完善财政投入政策。省、市、县(市、区)都要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加大投入。自2013年起,连续5年安排乡村旅游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旅游规划、改厕改厨工程、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要向乡村旅游业倾斜。对新创建的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百强”旅行社,以及开展旅游包机、邮轮、会奖旅游,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对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大型度假酒店集群等重大旅游项目给予扶持。   

(五)完善人才政策。深入实施“人才兴旅”战略,大力发展旅游教育,支持大专院校做大做强旅游专业,建设高水平旅游职业院校。实施青年旅游人才培育计划,培养引进高端旅游人才。依法保障导游等各类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乡村旅游全员培训制度,省里重点培训乡村旅游师资,各县(市、区)要建立乡村旅游培训基地,全员免费培训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技能、接待礼仪和业务操作技能,力争5年内所有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一遍。实施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接受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六、创新旅游业发展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要求,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管理协调机制。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行政和管理职权。各乡镇都要安排专人负责乡村旅游工作。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和旅游行业协会建设。

(二)营造旅游业发展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纳入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发展旅游业的强大合力。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发展乡村旅游业,为投资者提供项目策划、创业辅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推进交通、民航、出入境、公安、旅游等涉旅数据信息共享。

(三)加强督导考核。把旅游业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旅游强县(市、区)、强镇(乡)要对乡村旅游实施单独考核。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