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7日完成相关工作。 |
实施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531-85103633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1-85103537/85103707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不设立办事窗口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 |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管一级企业及所属企业。
(一)申报特困企业条件:①企业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离休干部离休费连续6个月以上;②企业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濒临破产、职工仅发生活费;
(二)申报困难企业条件:尚未列入特困企业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1.申报特困企业材料:(1)填报省属特困企业申请认定表;(2)书面申请及主管部门的审核;(3)前半年会计报表;(4)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5)工资统计报表;(6)企业破产证明;(7)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8)离休干部本人签字的“两费”台账、病历、处方、原始发票、入(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9)省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增发待遇差明细表;(10)审核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困难企业材料:(1)填写省直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待遇补助资金审核认定表;(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上年度财务报告;(3)上年度和本年度截止审核月份的银行存款日记帐;(4)银行对帐单;(5)劳动工资报表;(6)工资发放表;(7)离休干部待遇发放证明;(8)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9)审核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管企业,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由一级企业于审核前两个月向省国资委提出申报要求;
2.根据省审核小组要求,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处组织各有关企业进行申报;
3.省审核小组对有关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后,省财政将调度资金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
免费。
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2〕1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省直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待遇资金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