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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6 发文机构: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号:鲁金办发〔2012〕3号

SDPR-2012-0440001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鲁金办发〔2012〕3号

各市金融办: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鲁金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是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制度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2011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是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后的首次年审,总的要求是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年审,由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审工作。各市金融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按照《办法》要求据实填写各种报表数据,确保提交材料的规范完整,确保年审工作依法合规操作,确保按时完成辖内年审工作任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2011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预警分析和评估,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和建议,稳妥处理,防止风险扩散。一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化解,共同维护本行业、本地区的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把影响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升级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暂停新业务的受理。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市金融办应将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汇总情况,于2012年5月15日以前报省金融办。

  请各市金融办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鲁金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已领取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通过对其经营许可证副本进行年度审核的形式实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由省金融办统一印制,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和年审专用章。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分级年审。省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年审,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设区市金融办负责审查,报省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所在市金融办负责年审。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4月30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4月1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并对其提交的年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批准设立或当年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年审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分级年审要求分别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或市、省金融办提交年审材料。

  (三)监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四)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受理的材料,经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由市金融办采取适当方式对年审情况进行公示。

  (五)市金融办审查通过后凭《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和经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各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

  (六)省金融办按旬分批次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结束后,由各市金融办加盖年审戳记。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持通过年审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执行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状况。包括实缴货币资本到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合规情况等。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客户集中度情况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包括向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等。

  (六)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均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审计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市(设区)级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3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以及为其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有效证明。

  (四)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部帐户及帐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最近三个月货币资金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情况明细(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等。

  (五)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的担保业务明细(需加盖银行公章)。

  (六)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当年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等情况。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首次年审时由监管部门提供。

  (八)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参加年审,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五、七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隶属担保公司本年度已年审的《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审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年审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告知融资性担保公司补正材料,如在4月1日前补正2次仍未达到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日内完成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审材料有关内容的审查。

  监管部门在受理材料后,可以视情况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补充材料,也可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出现上述任一情况的,审查时间可相应延长。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年审并且年审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审合格,监管部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限期整改的时限最长不超过45天,整改到位后提交完整的整改报告最终日期不得超过5月15日。

  第十四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设立的,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审批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发生《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严重超范围经营、严重违规投资、风险集中度过高、代偿率过高等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违规事项拒不改正的;

  (五)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特别是擅自变更第一大股东、擅自变更董事长、擅自变更业务范围等,且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参加年审的;

  (七)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八)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未通过年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副本上交当地监管部门。对于未通过年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在调查事实清楚、援引依据充分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制定善后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妥善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同时报上级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出或终止相关手续。一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当地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部门等,各市金融办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汇总情况报送省金融办,并统一在省金融办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年审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年审和违法记录》中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

  3: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