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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的初审
发布日期:2015-10-16
信息来源:山东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
1
、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并将材料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3
、审查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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