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烈士评定
发布日期:2015-10-16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咨询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8618
责任处科室 监督投诉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8618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依据流程确定
  • 受理条件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六、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 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由死者遗属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牺牲情节的证明材料。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提供的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牺牲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判决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事迹的宣传报道材料;

    五、死者直系亲属情况;

    六、《烈士呈报表》一式三份;

    七、死者遗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二、县级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烈士呈报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

    三、市级受理与审核。上报材料转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上报材料转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属于烈士评定条件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烈士评定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收费情况

  • 法定依据

    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