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发布日期:2015-10-16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办理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责任处科室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014096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办理地点和时间 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正常工作日
  • 受理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办理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疾病证明材料、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乡镇(街道)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村居)张榜公示,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审批。紧急情况,先行救助,后补手续。

  • 收费情况

无。

  •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