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
发布日期:2015-10-16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办理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责任处科室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153645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 受理条件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 办理材料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其他困难群众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1、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其他困难居民规定申请医疗救助。2、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在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情况

无。

  • 法定依据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答:城乡医疗对象包括:(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答: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业务。主要方式包括:(1)资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4)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