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办理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咨询电话 |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
责任处科室 |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1-86014096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2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日。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个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申请,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公告7日,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无。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