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发布日期:2015-10-16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自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办理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责任处科室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014096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次
办理地点和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日
  • 受理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办理材料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填写《低保备案表》;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 办理流程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 收费情况

无。

  • 法定依据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残联《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8〕87号)。

  • 常见问题解答

1.问: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2.问:低保补助水平如何计算?答:“差额补助”是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