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协作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中水协)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审批及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监理员资格审批备案程序 目前,中水协已收到6个流域管理机构和20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关于移交监理员资格审批职能的函,确认长江水利委员会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等26家单位(各单位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单位)具备监理员审批资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各资格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中水协备案,程序如下: (一)各资格审批单位将监理员资格批准文件和申请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及其电子版文件报送中水协,中水协对报送人员进行审核、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3),打印《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并在登记备案页盖章。 (二)各资格审批单位取回监理员资格证书后,加盖本单位钢印和印章,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对于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在资格审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水协沟通。 中水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培训合格人员的认定 为保证监理员培训质量,中水协先后发出《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水协[2006]4号)和《关于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函》(中水协函[2007]45号),凡是按照文件的要求,取得中水协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在资格备案过程中,中水协方认定为培训合格。 鉴于历史原因,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凡是取得有水利部建管司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者,也可作为监理员培训合格的依据。 三、变更登记 监理员在资格有限期内,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资格审批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资格审批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后,须报中水协备案,在登记备案页盖章。 四、其他事宜 为规范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中水协统一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作为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之一,具体格式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