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涉外收养登记
发布日期:2015-10-16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涉外收养材料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实施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 咨询电话 0531-86073841
责任处科室 社会事务处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920717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地点和时间 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办理时间预约山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应当提供: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办理流程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外国人收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办理流程:①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②福利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③省民政厅对送养人(组织)和被送养人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报中国收养中心;④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后,向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书》;⑤外国人到省民政厅,与被收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⑥省民政厅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通知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7日内审查,办理收养手续;⑦省民政厅将收养材料归档,并将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转交中国收养中心。 

外国人收养继子女办理流程:①外国人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省民政厅审核后报中国收养中心;③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发送《涉外送养通知书》;④省民政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3.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5号);

4.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

5.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8.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7〕112号等。

  • 常见问题解答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的流程是什么?答: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养育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③县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④市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入住的决定;⑤同意入住的,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级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儿童福利院为儿童进行全面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⑥儿童先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⑦儿童年满18周岁后,生活能够自理的离院走向社会,生活不能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