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发布日期:2015-10-15 信息来源:省地税局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机关 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办事对象 法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办理地点和时间 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受理条件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 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 办理流程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