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实施机关 | 税务局 | 咨询电话 | 12366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2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