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5-10-15 信息来源:省畜牧兽医局
法定期限 8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8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咨询电话 0531-87198085
责任处科室 兽药处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7198063
办事对象 法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0
办理地点和时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68号;全年办理时间:8:30-11:30,13:00-5:00。
  • 受理条件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 办理材料

1、 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改扩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b)  《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按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四条规定填写提交)

c)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  有效期满换发的,还需提交《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按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四条规定填写提交)。

2、《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事项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其中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兽药GMP证书》原件。

  • 办理流程

1、市级初审;

2、省级受理;

3、省级审查(需要GMP现场检查验收的,按农业部2262号公告规定进行);

4、审查通过的,予以公示;

5、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需要,核发《兽药GMP证书》。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

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