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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5 发文机构: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文号:鲁卫疾控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人口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制定我省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早在1992年,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我省部分市已开展了死因统计工作。为加强部门协调,健全社会人口、死亡原因报告网络,提高我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拟在全省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的使用

    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使用工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推断书》由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联合管理,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死亡个案信息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所在地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相应部门保存。

    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使用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诊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在家(或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调查结果,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由调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公安部门应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

    死者的家属或委托人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第三联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凭第四联到殡葬机构办理殡葬手续。

    未知名尸体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进行尸源辨认、销户及火化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死因统计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医疗机构统一印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作为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辖区内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填写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第二联上报给所在地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统计人员每年年初到所在的

县(市、区)户口登记和殡葬管理部门收集前一年的死者名单,以便核对补漏和统计分析。

  (二)各公安派出机构要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包括节假日)。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须向死者家属索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第三联并留存。

 (三)各民政殡葬服务机构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并留存。

    三、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切实提高人口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强化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共同做好死因统计工作。要建立例会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各医疗机构、派出所、殡葬服务单位《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的使用、收集、保存、统计、数据分析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考核,及时发现、改正问题,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提高人口死因统计工作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根据《全国疾病检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认真进行质量复核,做好信息收集和录入工作,使我省人口死因登记报告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为统计分析我省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的科学依据。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略)

      2.《居民死亡推断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