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结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5-10-15 信息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1.山东省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内地居民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