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531-86957305 |
责任处科室 | 调控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1-86403093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2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山东省粮食局(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
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鲁粮调字〔2004〕81号):“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