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
发布日期:2015-10-14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材料齐全,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 咨询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责任处科室 各级民政部门优抚科(处) 监督投诉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详见办理流程
  • 受理条件

残疾军人证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其中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申报。

  • 办理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换发、补发证件原因(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

    二、因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和损毁换证的,证件一并上交。因证件遗失补发证件的,同时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

   三、残疾档案;

   四、户口簿及身份证;

   五、2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连同4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四、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办理证件,并逐级发还申请人。

  • 收费情况

免费

  •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