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伤残抚恤关系跨省迁出
发布日期:2015-10-14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材料齐全,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 咨询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责任处科室 各级民政部门优抚科(处) 监督投诉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详见办理流程
  • 受理条件

伤残军人的户籍关系由山东省跨省迁出,申请将相应的残疾抚恤关系由山东省跨省迁出。

  • 办理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残疾军人证;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残疾档案;

    五、《优抚对象抚恤抚恤关系迁移证明》。

  •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迁出地各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迁移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按照规定将残疾军人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并将残疾军人证及其军队或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换证表复印备查;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收费情况

免费

  •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601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