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伤残抚恤关系省内迁移
发布日期:2015-10-14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f无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镇部门 咨询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责任处科室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镇部门优抚科(处) 监督投诉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详见办理流程
  • 受理条件

伤残军人的户籍关系在山东省内迁移,申请将相应的抚恤关系在山东省内迁移。

  • 办理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残疾军人证;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残疾档案;

    五、《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

  •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补助关系迁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和审核。经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按照规定将残疾军人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并留复印件备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变更户籍所在等有内容,加盖印章后发还申请人,同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收费情况

免费

  •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601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