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f无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镇部门 | 咨询电话 |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
责任处科室 |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镇部门优抚科(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详见办理流程 |
伤残军人的户籍关系在山东省内迁移,申请将相应的抚恤关系在山东省内迁移。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残疾军人证;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残疾档案;
五、《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
一、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补助关系迁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和审核。经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按照规定将残疾军人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并留复印件备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变更户籍所在等有内容,加盖印章后发还申请人,同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免费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601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