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材料齐全,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 | 咨询电话 |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
责任处科室 | 各级民政部门优抚科(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详见办理流程 |
残疾军人的户籍关系由外省迁入山东省,申请将相应的抚恤关系由外省迁入山东省。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残疾军人证;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伤残档案;
五、《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移证明》;
六、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一、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迁移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寄送的材料(材料包括残疾军人申请、残疾军人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残疾档案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逐级由县级民政部门退回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
四、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发还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免费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601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