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移
发布日期:2015-10-14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材料齐全,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 咨询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责任处科室 各级民政部门优抚科(处) 监督投诉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详见办理流程
  • 受理条件

一、退役到山东省或向山东省各级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

二、服役期间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残疾军人证》。

  • 办理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残疾军人证;

    三、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五、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六、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复查鉴定结论;

    七、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迁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于需要进行残情复查的,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复查,残疾性质为因病的,经县级民政部门与部队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一般不再作残情复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并加盖印章,连同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协调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收费情况

需要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的,根据残疾情形,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

  •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601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