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
发布日期:2015-10-14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详见办理流程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 咨询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责任处科室 各级民政部门优抚科(处) 监督投诉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0531-86917623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详见办理流程
  • 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办理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3、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5、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6、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8、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9、《评残、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的,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三、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

 

    四、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省民政厅对上报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查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 收费情况

    根据残疾情形,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残疾医学鉴定费用。

  •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