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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函〔2015〕266 号文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4 发文机构:山东省民政厅文号:鲁民函〔2015〕215 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

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即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 9 个国家(哈萨克斯坦、

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全省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

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携带公函来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

登记情况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地应当采用微博、网站公示、媒体播出、张贴公告等

方式,从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向社会公众和新

闻媒体做好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宣传解释工作。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不断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加快建立

信息共享机制,开放婚姻登记信息核对端口,实现部门间相关信

息直接核对,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更好地服务群众。




山东省民政厅

201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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