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结 |
实施机关 | 税务局 | 咨询电话 | 12366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1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1.办税服务厅(场所)。 |
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别需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待鉴别发票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行政执法部门 | 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待鉴别发票复印件 | 1份 | 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 | ||
单位介绍信 | ||||
申请人为单位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 已实名认证的取消报送 | ||
自然人 | 身份证明 |
免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