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批准
发布日期:2015-10-13 信息来源: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