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受灾人员应急救助
发布日期:2015-10-13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法定期限 24小时内 承诺期限 24小时内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责任处科室 各级民政部门救灾科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026354、各级民政局救灾科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0次
办理地点和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日
  • 受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因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可接受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应急救助。

  • 办理材料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 办理流程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577号令)、《自然灾害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