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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晚育假期查询

发布日期:2015-10-13 信息来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问题描述

希望了解我省晚婚晚育家庭享受假期的规定。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