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发布日期:2015-10-12 信息来源:省地税局
法定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即时办结
实施机关 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地点和时间 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受理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 办理材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免费

  • 法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