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15-10-12 信息来源:省地税局
法定期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承诺期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实施机关 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办事对象 法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办理地点和时间 各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受理条件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份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份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份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1份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份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免费

  •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