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的审核
发布日期:2015-10-12 信息来源:省民委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咨询电话 0531-86132955、86132957
责任处科室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908094
办事对象 法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省宗教局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受理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 办理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 办理流程

1、申请。(1)窗口提交。省民委办公室,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联系电话:0531—86061840。 (2)信函提交。省民委办公室,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6061840。

2、受理。(1)材料补正。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当场补正或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明确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属于信函受理的,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531--86132955、86132957。

4、获取决定结果。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被准予备案的,获取批复;不被准予备案的,获取答复和理由。
  •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7项:“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宗教局。

2.《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