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发布日期:2015-10-12 信息来源:省民委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咨询电话 0531-86920317、86132955、86132957
责任处科室 政策法规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908094
办事对象 法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省宗教局政策法规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受理条件

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

 

  • 办理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三)全省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四)设区的市宗教部门书面意见;(五)相关业务处的书面意见;(六)跨省区任职的,所在地省级宗教部门的意见;(七)相关电子信息档案。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2、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一式三份。

  • 办理流程

1、申请。(1)窗口提交。省民委办公室,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联系电话:0531—86061840。 (2)信函提交。省民委办公室,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6061840。

2、受理。(1)材料补正。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当场补正或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明确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属于信函受理的,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531--86920317、86132955、86132957。

4、获取决定结果。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被准予备案的,获取批复;不被准予备案的,获取答复和理由。

  • 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通过)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7年3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